2018年3月21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等二十四個部委聯合印發(fā)《關于對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備忘錄》的通知(發(fā)改法規(guī)〔2018〕457號),明確出現以下行為的企業(yè)將被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2、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3、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通知》不僅對投標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懲戒,同時也明確了對招標人的懲戒,招標人相關責任人和評標專家出現如下違法行為,也將受到嚴懲。
1、違反法律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
2、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法律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3、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6、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7、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8、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通知》同時還對采購人、供應商、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評標評審專家,以及其他參與公共資源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懲戒做了明確規(guī)定。